各項帳簿和憑證應該保存多久?
我國關於憑證及帳簿保存之規定可見《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茲分門別類說明前述規範如下:
- 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前者用來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的經過,例如發票、收據、水單(賣/賣匯憑證)、契約、薪資表等。會計人員記帳時根據原始憑證的內容及金額編製傳票,即稱為為記帳憑證。會計憑證應保存至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五年。 - 會計帳簿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除「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外,一般商業必須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通常即指日記帳及總帳。會計帳簿應保存至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十年。 - 財務報表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餘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前各款報表之註釋亦視為報表的一部份)。財務報表應保存至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十年。 - 未結會計事項
前述憑證、帳簿及報表,若涉有未結會計事項,其保存年限於前述規定同,但起算日須延至該會計事項終結後。例如應收帳款若至年度結算申報日後仍未收回,其銷項發票應至少保存到該帳款收回或確定認列壞帳後五年。 - 永久保存
除前述規定外,營利事業可依實際需求,保留必要之憑證以備證明或查閱使用。一般常見永久保存者,如股東會議事錄、公司章程、商務契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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