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2 公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退職所得定額及免稅基本稅額相關規定

102年度免稅額及扣除額

  1. 免稅額:每人全年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 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 127,500元。
  2. 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 元;有配偶者扣除 158,000元。
  3.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4.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104645080號公告 )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 計稅方式
520,000元以下 5%
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 26,000元,加超過520,000 元部分之12%
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 104,000元,加超過 1,170,000元部分之 20%
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0元 340,000元,加超過 2,350,000元部分之 30%
超過4,400,000元 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104645080號公告 )

10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1.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 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 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102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104650010號公告)

102年度基本稅額相關規定

  1.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2.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 後,按20%計算之金額。
  3. 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2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10465137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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