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設立 1-2-3,簡便又確實

為避免客戶委外辦理後仍須一再與事務所文件往返,造成時間和金錢的浪費,天下重新規劃客戶端流程,將必須由客戶配合的作業濃縮成「影印‧開戶‧簽名」三步驟如下。

欲設立公司/行號者,可下載天下客戶專用設立資料表,參考表格及本頁說明,填妥後回傳給我們,即有專人與您聯絡。

※前述步驟及表格適用大部分設立案件,但若有下列需求,可能需額外增加或調整:

  1. 營業項目含特許項目,且該主管機關有額外的條件限定或申辦規定。

  2. 資料不全或預定設立地點之用途不符。

  3. 董、監事或股東含政府、法人或僑外人士等。

  4. 其他可能影響申辦作業之因素。

更完整公司登記流程(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設立地點說明
  1. 台北市:申請用途需與使用執照用途所載用途相符。用途不符者,須視:(1)該用途及所處分區是否符合有條件核准的規定(詳見公司設立地址注意事項);(2)是否曾設有同類型公司行號且中斷營業未滿二年(需出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 台北縣:總樓層五樓以下建物原則均可做營業用,若總樓層高於五樓則需與使用執照用途所載用途相符。
  3. 確定設籍前,建議先提供地址給事務所,以協助您判斷該地點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必要時需請您協助向房東或管委會索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申辦相關文件。

※ 98 年 4 月 13 日起,營業登記免審核建物及土地用途,只要營業地點有門牌並取得屋主同意即可辦理登記。但該建物若確有營業項目與建物或土地用途不符的情形,無論是否完成營業登記手續,主管機關仍得以違反建物或土地用途予以懲處,故仍建議遵守相關規定為上。

更詳細公司設立地點注意事項說明

資本額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新台幣50萬元,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新台幣25萬元,兩者均需經會計師資本查核。商號無最低資本額限制,資本額未滿25萬得免做資本查核。

身分證明文件
  1. 本國人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 僑外人士得自下列文件擇一檢附,若證明文件未記載地址,應自行加註並簽名或蓋章:
    • 在台居留證影本。
    • 駐外單位簽證之國籍證明書,並載明住居所。
    • 該國政府機關出具之文件,如:護照影本。
    • 本人出具聲明書(包括國籍、身分證明等),經該國駐中華民國境內機構、我外交部駐外單位簽證或我法院公證。
    • 僑委會出具之身分證明。
  3. 法人已依中華民國法令辦理公司登記者免附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法人,法人資格證明應經我國使領館或駐外機關簽證,或當地官方機關證明(應加附中譯本,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法人指派代表人者,應附指派書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董監事人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並應推舉1人為董事長,監察人至少1人(除僑外投資公司外,監察人至少1人在國內有住所)。有限公司至少須設董事1人。

下載天下客戶專用設立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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