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起所在地登記需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

經濟部於 97 年 6 月 6 日發布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12、14、16條及第16條附表,茲摘錄一般客戶較常適用的新規,說明如下:

  • 公司(含分公司)所在地之登記,應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租賃而檢附租賃契約影本者,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 修正外國公司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為新臺幣 50 萬元;有限公司最低為新臺幣 25 萬元。
  • 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縣市遷址,股東會已決議新地址者,免附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影本。

詳細內容請見經濟部97年6月6日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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