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進貨不拿發票,麻煩大了
~由北區國稅局所轄查核 401 表進銷項異常說起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通令所轄各分局,稽徵所對營業稅 401 申報書所載進項金額不足銷項金額 20% 予以查核,認定不及合理比例之差額為購買商品未依法取得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 4 條罰,而引起記帳及報稅業者恐慌。

以最單純的買賣業為例,某公司係以經營成衣零售(標準代號4632-11)為業,97年度共開立統一發票(銷項)2,000 萬元,外加銷項稅額 100 萬元,營業稅申報進項總額(假設全部為進貨)200 萬元,進項稅額 10 萬元,全年共繳納營業稅 90 萬元,就營業稅稽徵而言,該公司繳了高額高比例營業稅,但高額稅賦不見得就此了事。

我們可以歸納可能衍生幾個稅務違章或逃漏問題:

  1. 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如實際進貨為 1,400 萬實際取得發票 200 萬之差額 1,200 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應處以 5% 即 60 萬罰款。
  2.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取得憑證情形申報如下:

      營業收入
    2,000 萬
      營業成本
    200 萬
      營業毛利
    1,800 萬
      營業費用
    300 萬
      稅前淨利
    1,500 萬

    應納所得稅額為:
      1,500 萬 × 25% - 1 萬 = 374 萬
    在兩稅合一的情況下,可能要負擔最高邊際稅稅率 40% 的綜所稅。

以 2 的情形下,我想商家總會要求記帳及報稅業者設法降低負擔,如果業者以下列方式代為申報,即商業成本調高到 1,600 萬,毛利變成 400 萬,稅前淨利 100 萬,純益率 5%,然後再以書面審核方式,自行調整為 2000 萬 × 6% = 120 萬,以 120 萬 × 25% - 1 萬 = 29 萬繳納營所稅並申報,商家與記帳報稅業者總認為不幸被抽查,頂多依同業利潤標準的淨利率 8% 核定,再補稅(200 萬 × 8% - 120 萬)× 25%,即 10 萬了事。

從另一層面而嚴格的看這個問題,成本 200 萬加個一兩倍銷售,已屬暴利,如果稽徵機關認定是多餘銷項是在販售發票圖利,那情況又大有不同,已不是單純稅捐稽徵的問題,而是涉及刑事犯罪的嚴重後果。

北區國稅局此舉查核方式,依個人判斷,其計算方法不外兩種:

  1. 依部頒同業利潤標準的毛利率,換算成本率,計算營業成本(即進貨),再與401表所載比較其差額扣除被認可的普通收據,即為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的基礎,以上開情形計算如下:

  2. 營業成本(進貨)
    銷貨收入
    ×
    (1 - 毛利率)
    1,580 萬
    2,000 萬
    ×
    (1- 21%)

    未依規定取得憑證
    核定營業成本
    申報進項金額
    普通收據金額
    1,380 萬
    1,580 萬
    200 萬
    0
    裁罰金額
    未依規定取得憑證
    ×
    5%
    79 萬
    1,580 萬
    ×
    5%

  3. 與營所稅申報書比較

    未依規定取得憑證
    營所稅進貨申報數 申報進項金額
    1,400 萬
    1,600 萬
    200萬
    裁罰金額
    未依規定取得憑證
    ×
    5%
    70 萬
    1,400 萬
    ×
    5%

就 1 的狀況,即以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換算成本率為基礎,個人認為稽徵機關很難站得住腳,稅捐之核課,應有其具體的事證,同業利潤標準與企業個體實際狀況有其無法衡量性,而且落差極大,同一行業,由於行銷手法之不同、營業規模(進貨量)之差異,及品牌價值等等,毛利率或許為 5%,也有可能是 80%,自無法類比,所以個人認為這種方式爭議性頗高,最後處理方式或許只能靠徵納雙方之協談解決。

如果是以營所稅申報書所載作比較,納稅人或許將會屈居於下風,申報書經公司及負責人簽章,一是程度可認定為公司方所認定之事實,如有不服,舉證責任或應歸於納稅人,不過這種方式的條件,應為已完成營所稅申報的案件。

納稅人不依法取得憑證,理由絕不止一兩種,稽徵機關此番大規模查核,應在匡正合理納稅行為,對記帳及報稅業者而言,不啻是項輔助,只是對其客戶所造成的衝擊之大,如果怪責業者或是錐心之痛。

本文作者:蔡火旺
現  職:中華民國稅務會計教育基金會 董事長
     財政部記帳士懲戒委員會 委員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天下記帳士事務所 負責人
     天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經理人
相關證照: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 財北國稅登字第 0010 號
     中華民國記帳士執照 (95) 台財稅證字第 00364 號
     台北市記帳士公會會員 (95)00021
重要經歷:台北市稅務會計記帳代理業職業工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稅務會計記帳代理業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稅務員      台北市第九屆勞工楷模–金工獎
     蔡火旺事務所
  • 若有其他問題或意見,歡迎利用本站線上諮詢專區提問,我們將儘快整理說明於網站線上諮詢專區......線上提問
  • 需要專人為您介紹天下的業務內容嗎?請留下聯絡方式,我們將儘快指派專人與您聯絡......聯絡我們
本文引用通告網址:
http://www.txc.tw/cgi-bin/mt/mt-tb.cgi/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