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年 4 月 13 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廢止,未來公司組織只需辦理公司登記,獨資或合夥組織只需辦理營業登記,營業地址亦不需經過建物用途、消防、衛生等審查,預期將可縮減申辦手續及時間,過去經常發生因公司所在地不符規定而延遲開始營運時間的困擾亦可獲得抒解。
為協助公司行號快速瞭解新制的影響,特整理新制影響較明顯而需注意的事項如下:
- 新制不再核發紙本的營利事業登記證,請新辦登記的公司行號務必妥善保存核准函以為替代之證明文件,現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在下一次辦理變更登記時需將證照繳回,繳回後不再核發。另,營業登記核准函採普通紙單色列印,不另外加蓋證明印鑑,影印使用與正本無異(關於核准函形式之說明僅為本文撰寫時現況,未來實際形式以主管機關核發為準)。
- 公司組織只需辦理公司登記,營業登記由主管機關代轉相關單位。名稱預查及公司登記規費維持 300 元及 1,000 元,免繳營業登記規費 1,000 元。
獨資或合夥組織仍需辦理營業登記,登記費調整為 1,000 元(原需再加收證照費 1,000 元);名稱預查比照公司組織收取 300 元規費(原免費)。
- 新制不再審核建物用途與土地分區,凡提出屋主同意及所有權證明文件經查對無誤後即可取得登記核准。但所在地是否符合都發、建管、環保、消防、衛生等相關法令規範,需由申請人自行或委託事務所代為評估(本事務所代辦之設立或遷址案均提供適法性之參考意見)。且主管機關核發登記核准函時均將副本給相關單位備案存參,故登記核准不代表營業行為完全合法,請業主務必注意!
- 延續前述,原有部分公司行號,因營業地點與建物或土地用途不符,而將地址登記在其他地點,該作法若為國稅局或其他相關單位登記有案或查明,改管單位可能會主動通知要求辦理遷址或另辦設立登記。若收到國稅局發函通知而不處置,國稅局得依稅法規定予以懲處;但配合遷址後,由於營業地點與建物或土地用途不符的事實並未改變,若經都市計畫或建管單位查明,仍可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予以警告改正或懲處。
案例說明
台北市郊某山區餐廳,因房屋核准的用途為農舍且位於保護區內,一直無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但為避免漏稅遭國稅局裁罰,故向國稅局申請設籍課稅,結果還是因為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遭檢舉。
在舊制下,由於該地址不可能通過營業登記審查,商家只好選擇借址登記,用地址不符的營利事業登記證應付,以避免因「無照營業」而被處以新台幣一萬至伍萬元的罰鍰及限期改正。
此作法因為既有執照也依法繳了稅,實務上確實不會再有類似的問題,但事實上,無論有沒有執照,這家餐廳仍然是在保護區內營業,依然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只是因此原因遭舉發的比例相較之下低的多,因此商家很容易就忽略了自己仍未完全合法的事實。
新制施行後,由於營業登記不再審核地址,坊間有不少人將這個訊息解讀為「不管哪裡都可以設公司」,開公司將更加簡單。但依前述,這只是解決的表面上無照營業的問題,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的事實仍然不變。照此方式登記,不等於是自己把違法證據(不符規定的地址)送去給主管機關建檔,也就是抱著一顆不定時炸彈在營業嗎?站在穩健經營的角度為您考量,建議您還是依法選擇適當的地點比較妥當!
為節省經營者創業或遷址的時間與精力,天下稅務顧問網亦提供關於設立地址的諮詢服務,若您有營業地址合法性的疑問,歡迎來函詢問,並請提供回信信箱及詳細的地址和營業項目,以便我們提供您評估及建議。
本文引用通告網址:
http://www.txc.tw/cgi-bin/mt/mt-tb.cgi/40
相關文章